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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林朝雄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