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山福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美寶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湖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