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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嘉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禹森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張茲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益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7 萬2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萬0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