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簡采瑜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可欣、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先位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均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均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本件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