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闞玉英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王秀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系爭土地、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278,304元
【計算式:[(56.84㎡×43,7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72,700元)]×權利範圍1/2=1,278,304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民國115年1月23日南市財南字第1153202484號函在卷可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78,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