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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郭信志即築跡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江佳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永康教會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