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約183.07㎡,實際面積以測量後為準),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8181元(計算式:109.42㎡×62地號公告土地現值7 萬9760元/㎡+73.65㎡×6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6 萬2469元/㎡=1332萬8181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15年1月1日按月給付原告2萬150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 萬4060 元(6月又7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6萬2241元(計算式:00000000+13406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