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周鼎國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