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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莘月晨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鋅渝被 告 黃品菱

陳一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