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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陳成文法定代理人 陳裕中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瓊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467元【計算式:172,600元+159,200元+74,667元=406,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