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林珈妏
李惟洲李亘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啟由、郭俊逸、嘉樂水游泳池有限公司、陳銘嘉、臺南市私立德光高級中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林珈妏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487,955元(計算式:2,212,565元+637,695元+637,695元=3,487,955元),就原告李惟洲、李亘部分則各為200萬元,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24,900元、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缴,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