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5號原 告 王萌靜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被 告 王偉丞
王柏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舒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與王牧治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王林玉寶、王明香、王明芬、王明蘭、王春峰等人);㈡被告應連帶給付王牧治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400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牧治之全體繼承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1,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與訴之聲明第2項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3,000元【計算式:800萬1,000元+400萬2,000元=1,200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34 3,000元 1/2(被告王偉丞) 1,334平方公尺×3,000元×1/2=200萬1,000元 1/2(被告王柏融) 1,334平方公尺×3,000元×1/2=200萬1,000元 小計:400萬2,000元 2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33 3,000元 1/2(被告王偉丞) 1,333平方公尺×3,000元×1/2=199萬9,500元 1/2(被告王柏融) 1,333平方公尺×3,000元×1/2=199萬9,500元 小計:399萬9,000元 合計:800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