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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上列原告對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4,0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