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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陳香谷被 告 陳兆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72年間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抵押權,其債權不存在,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為2,474,153.4元,其擔保物之價額高於債權額(因土地價額已高於債權額,無庸查明建物之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為新臺幣)設定抵押之不動產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0分之95 140.02 37,200元/平方公尺 2,474,153.4元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5分之2 (空白) (空白) (空白)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