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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