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李泳慶
林玉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連守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及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