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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杭家蔚被 告 吳永壽(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吳永吉(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吳永和(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陳吳麗瑾(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吳采臨(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陳國展(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陳麗英(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陳馥堉(即吳春山之繼承人)

施吳秀利(即吳華之繼承人)

陳進忠(即吳玉柳之繼承人)

陳進賀(即吳玉柳之繼承人)

陳進福(即吳玉柳之繼承人)

陳素清(即吳玉柳之繼承人)

楊進有(即楊吳蘭之繼承人)

楊春華(即楊吳蘭之繼承人)

楊美容(即楊吳蘭之繼承人)

楊莞挺(即楊來用之繼承人)

楊鴻名(即楊來用之繼承人)

吳范秋子吳明珠吳彩明吳佳珍吳榮崇吳政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敏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0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土地 原告之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 1/5×178.1㎡×18,900元=673,21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5 1/5×39.37㎡×18,900元=148,819元 合計 822,037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