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許映濨被 告 辛忠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440分之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即姬甯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710,800元,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其價額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87,209元【計算式:76,409元+1,710,800元=1,787,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編號 應移轉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36.6 12,102元 11/1440 49,60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9.93 12,102元 11/1440 26,803元 合計 76,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