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杭家蔚被 告 朱振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141元【計算式:224.22平方公尺×16,522元/平方公尺×1/4=926,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