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許佳琪即許世明之繼承人被 告 王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91年8月30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核該擔保物價額共2,083,6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已高於擔保債權額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新臺幣)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00 341.76 4/16 683,5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00 700.07 4/16 1,400,140元 合計: 2,083,660元 備註: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