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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林宗翱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