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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昱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上列原告與被告塔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2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