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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崁頂福安宮法定代理人 吳建隆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順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