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順盛製皮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源道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被 告 光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