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帝威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麗瑄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8,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