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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吳以凡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靜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