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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戴文封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萬1,3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