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陳姿伊被 告 林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下稱系爭房屋)A1房(下稱系爭套房),並給付原告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自115年5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500元。就遷讓返還系爭套房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套房之價額為準,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總面積為41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20,000元,系爭套房面積為4坪,即約13.2平方公尺【計算式:4坪×3.3平方公尺=13.2平方公尺】,占系爭房屋面積約32%,有原告陳報狀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在卷可稽,基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00元【計算式:20,000元×32%=6,400元】;另關於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00元【計算式:7,500元(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7,500元×14/30(115年5月3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7月16日,合計2個月又14日)=18,5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00元【計算式:6,400元(遷讓返還系爭套房部分)+7,500元(積欠租金部分)+18,5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