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蕭德政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予宸即紀雨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