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陳淑卿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王阿女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66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 面積 權利範圍 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林王阿女 46.46㎡ 1/1 6600元/㎡ 46.46×6600×1/1=30663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