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展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章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6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414萬4780元 2 利息 其中275萬162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1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萬1485元 合計 416萬6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