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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嚴錦聰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064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不存在;㈡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前開聲明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被告執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則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7,092,351元(計算式如附表一)。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額依其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為1,980,075元及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631元、已核算未受償之金額1,420,989元,合計7,338,25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而系爭執行事件中第三人陳報原告之存款餘額、試算解約金額合計高於執行債權額,是訴之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7,338,256元。訴之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高於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38,2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内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一: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額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2,000,000元 2 利息 自民國93年4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9.55%計算 4,251,189.04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93年4月17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 9,576.16元 4 違約金 自民國93年10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831,085.48元 5 程序費用 500元 合計(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7,092,351元附表二: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額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1,980,075元 2 利息 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9.535%計算 3,280,467.29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656,093.46元 4 程序費用 631元 5 已核算未受償之金額 1,420,989元 合計(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7,338,256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