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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方王翠英

方郁秀方美佐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劉蜜等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