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宏揚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揚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櫻即閎彬飲食店即閎彬釣蝦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