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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創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萬6,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止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萬0,500元,原告就所列先、備位訴之聲明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依其中最高者即先位之訴,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1萬6,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