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黃能志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被 告 陳文雄
梁戴泍戴士偉張英雪吳俊逸陳瑞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9,585元(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6,943元/平方公尺×面積95平方公尺=3,509,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