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蔡垂青(即林政輝之繼承人)
林煜展(即林政輝之繼承人)
林鈺勛(即林政輝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黃馨儀律師姜奕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