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鄭福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天下觀雲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七項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繳納相應之裁判費,亦無法確認審理範圍。是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七項之請求,尚不符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
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至第七項主張並非表明被告應負何義務,或確認兩造間有何權利存在,該訴之聲明欠缺明確性,原告應更正或重新表明之,並應說明其請求權基礎(即係依照何法律條文為請求)與原因事實(包含被告與原告請求間之關聯性)。
㈡原告所為上開補正之書狀,應檢附繕本1份,俾利本院日後送達被告表示意見。
三、另原告於具狀補正前揭起訴要件之前,若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免徒然浪費勞力、時間,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召開第32、33屆區權人大會自始無效,原告主張無效之會議違反何法令或章程? 2 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召開第32、33屆區權人大會之開會通知單未載明會議之議題無效,該開會通知單違反何法令或章程? 3 訴之聲明第三項主張被告違法調漲管理費為1,850元,原告只須繳原規約之管理費1,400元,說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4 訴之聲明第四項主張被告拒給付原告出席第33屆區權會之出席費600元,原因事實為何?被告如何侵害原告何種權利?所生損害與其主張受損權利有何關連? 5 訴之聲明第五項主張被告因原告未繳差額450元而剝奪原告當選第33屆管理委員資格,原因事實為何?被告如何侵害原告何種權利?所生損害與其主張受損權利有何關連? 6 訴之聲明第六項主張社區助理疑似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證照,應立即停此其職務並開罰,原因事實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 7 訴之聲明第七項主張被告違法,應返還區權人管理費並公開道歉,訴訟費用及罰金由被告支付,原因事實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之管理費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