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蔡進興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郭子信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孟儒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