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0號原 告 大勢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余原 告 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廷宇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600元【計算式:473,600元+708,000元=1,1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