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黃毓菁被 告 蔡孟堯
蔡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蔡孟堯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建物及附圖1之水泥定著物(占用面積約50㎡,實際面積以測量後為準)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㈡被告蔡建忠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2所示之棚架(占用面積約3㎡,實際面積以測量後為準)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㈢被告蔡孟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0元,及至騰空返還第1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00元。㈣被告蔡建忠應給付原告792元,及至騰空返還第2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6元。是原告起訴之利益即為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土地及起訴前不當得利之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05,000元(計算式:50㎡×132、132-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8,100元/㎡=905,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4,300元(計算式:3㎡×18,100元/㎡=54,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3,292元【計算式:905,000元+54,300元+13,200元+7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