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郭玉緞
陳怡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巫郁菱律師被 告 陳隆坤
陳素霞陳素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55,868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70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55,8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70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63,000元 1,660.69 公同共有4分之1 26,155,868 (63,000×1,660.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