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黃明富被 告 王世記

顏玉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2元【計算式:115年5月(3,828元×3/31月)+115年6月(3,828元×1月)+115年7月(3,828元×1/31月)=4,3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