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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魏正霖送達代收人 王麗雅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登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589元(計算式:190萬元+利息87,589元=1,987,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