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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6號原 告 蔡自信被 告 蔡信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9,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件: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2499.97平方公尺×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7=4,428,518元(元以下4捨5入)。

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1699.99平方公尺×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7=3,011,411元(元以下4捨5入)。

三、一+二=4,428,518元+3,011,411元=7,439,929元。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