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5號原 告 薛州男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杜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胡永源即東和運動休閒館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3,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