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綠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民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被 告 東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7,550元【計算式:本金8,882,947元+其中本金4,863,947元於起訴前之利息114,603元(元以下4捨5入)=8,997,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