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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蔡彬生

潘慧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8,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104㎡×31,500元=3,276,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492,800元 合計 3,768,800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