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何恩愷 臺南市○○區○○○街00號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萬3,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