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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林盈佳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被 告 林柏呈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83,988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67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3,9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7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5,000 98.2 2分之1 3,191,500 3,683,988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65,000 28.23 90分之1 20,388 建物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 臺南市○○區○○○○○街000號 944,200 2分之1 472,100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7-31